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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要账公司:债务人死亡后担保人的责任如何界定

债务人死亡后担保人的责任如何界定

一、债务人死亡后担保人的责任如

何界定

对于借款人离世之后,保证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如何界定的问题,决定因素主要包括所签署的保证合同中所规定的义务,以及施加于担保承诺上的相关法律条文。在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为“常规保证”责任(例如,参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时,保证人一般拥有在主合同纷争尚未通过审判或仲裁方式解决之前,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抵制向债权人履行其担保责任,并在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拍卖、执行之后仍无法偿还全部债务的情况下,才会履行为担责的义务,除非出现了合同条款中所规定的特殊例外情况。反之,若保证合同明确指出保证人和债务人需对负债负有连带性责任(例如,参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那么在借款人离世之后,债权人便可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所承诺的担保范围之内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除非保证合同中另有规定限制或免除保证人责任的条款。因此,担保人所应承担的责任必须根据保证合同的具体条款及借款人离世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与判定。若保证合同中已明确规定了借款人离世后保证人的责任,则应严格遵循该约定执行;若未作具体规定,则可能需要依据相关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司法实践经验来进行判断。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我们强烈建议您寻求专业讨债公司的帮助,以便获取更为精准的法律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二、债务人死亡,无继承人怎么办

当债券持有人不幸离世而未留有任何合法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时,若其在生之时拥有个人财产,则应以

该等财产来偿还其生前所负之债款。至于那些既没有法定继承人也没有遗赠物的剩余遗产,应当优先用以支付为妥善处理逝者遗体所需付出的必需费用、偿还其生前所欠之债务以及对那些曾在逝者生前对其承担过部分看顾义务之人进行适度的经济补偿。若是这些剩余遗产无人继承且无人接受遗赠,它们将最终归属与国家,并被用于公益事业;而对于那些逝者生前身为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情况,他们的遗产则应由其所属的集体所有制组织所享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三、债务人死亡怎么保全其资产

若作为借款人之身亡故后,欲尽可能保证其资产状况不受影响,首当其冲者,便需迅速全面地掌握债权人所有的遗产信息,这其中包含但不仅局限于房地产、机动车辆、银行存款、投资等等各类资产类型。在此基础之上,您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诉讼前的财产保全请求,并以详细准确的方式提供出债务人财产的相关线索及相关的担保人选。随后,根据法院依照法律法规,将有可能采取查封、扣押与冻结等一系列严格措施。假使诉讼过程已然开始,那么应当立即将债务人的继承人视作共同被告,要求他们在继承遗产的范围之内履行债务偿还的责任。而一旦继承人选择放弃继承权,那么他们对于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以及债务部分便无需承担任何返还责任。当然,在此过程中也请务必留意收集和妥善保管相关的证据材料,以便能够有力证明债务的确切存在及其具体的金额大小。

借款人离世后,保证人责任界定基于保证合同义务和法律规定。常规保证下,保证人仅在债务人财产执行后仍无法偿还债务时承担责任,除非有例外。连带保证责任下,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担责。具体责任需依合同和情况判断,建议咨询专业讨债公司获取精准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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